太平盛世恒通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保障利益
太平盛世恒通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万能分红,收益双递增 | 1. 趸交保险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2. 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我 们的规定。 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来自于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保险合同指定的保险金,或我们约定的其他 转入形式。 |
太平盛世恒通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别生存金 | 1.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3 年或 5 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5、6 个 保险单周年日 5 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第 5、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5、6、10、11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第 5、6、10、11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
祝寿金 | 如果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在 年龄在 30 周岁 及 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 祝寿金 领取年龄 6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期数 7 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
养老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 及 以上,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或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养老金。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保单年度数 8 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9 。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