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泰康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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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 6 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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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红利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 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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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
泰康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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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万能账户 |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转入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 等额增加; (2) 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 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 额等额增加; (4)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数额等额 增加; (5)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风险 保险费数额等额减少; (6)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 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 值; (7)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 等额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