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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人保寿险品质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 万能账户 [详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建立时,若您交纳了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为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若您没有交纳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2)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时,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
    户。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 退保费用(见 8.3)或 手续费(见 8.4)。
    (4)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我们实际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5)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6)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年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给付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54 周岁(见 7.3),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54 周岁,则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红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
    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
    款 5.1 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
    利余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见 7.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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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0-70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万能账户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建立时,若您交纳了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为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若您没有交纳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2)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时,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
户。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 退保费用(见 8.3)或 手续费(见 8.4)。
(4)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我们实际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5)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6)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给付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祝寿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54 周岁(见 7.3),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54 周岁,则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红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
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
款 5.1 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
利余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见 7.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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