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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7项保障

  • 生存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 交费奖励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6%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59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70周岁和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59周岁(不含),且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和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分红金 [详细条款]
    每年享有公司的经营成果,让保单收益锦上添花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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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357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105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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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交费奖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6%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59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70周岁和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59周岁(不含),且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和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分红金 每年享有公司的经营成果,让保单收益锦上添花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保费豁免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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