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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共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您累计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60%;
    (3)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41周岁生日),且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40%;
    (4)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61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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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9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共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您累计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60%;
(3)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41周岁生日),且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40%;
(4)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61周岁生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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