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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赢越人生财富管理计划

共8项保障

平安赢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快返金 [详细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固定金 [详细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关爱金 [详细条款]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每年的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本主险则不享有关爱保险金。
  • Product_7 分红 [详细条款]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交清增额保险不享有特别生存保险金和关爱保险金。
  • Product_7 保单贷款 [详细条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上述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自行申请 [详细条款]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将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将不再进入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转入、本附加险合同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 保险费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 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 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每日 24时的保单账户价 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 上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上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保证利率
    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6)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暂无价格
  • 终身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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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赢越人生财富管理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快返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固定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每年的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本主险则不享有关爱保险金。
分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交清增额保险不享有特别生存保险金和关爱保险金。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上述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平安赢越人生财富管理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行申请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将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将不再进入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转入、本附加险合同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 保险费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 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 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每日 24时的保单账户价 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 上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上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保证利率
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赢越人生财富管理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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