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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赢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6项保障

  • 快返金 [详细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固定金 [详细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关爱金 [详细条款]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每年的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本主险则不享有关爱保险金。
  • Product_7 分红 [详细条款]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交清增额保险不享有特别生存保险金和关爱保险金。
  • Product_7 保单贷款 [详细条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上述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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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赢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快返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固定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每年的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本主险则不享有关爱保险金。
分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交清增额保险不享有特别生存保险金和关爱保险金。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上述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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