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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生存保险金 3万元 [详细条款]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3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a)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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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222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99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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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3万元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3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a)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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