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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

共4项保障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
  • Product_7 万能账户 [详细条款]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 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万 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 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 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 证利率进行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特别教育金 基本保险金额*0.2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15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特别教育金。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元(60岁前);基本保险金额*0.3元(60岁至99岁) [详细条款]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暂无价格
  • 至9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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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 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万 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 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 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 证利率进行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教育金 基本保险金额*0.2元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15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特别教育金。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元(60岁前);基本保险金额*0.3元(60岁至99岁)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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