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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福泰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4638120元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或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2倍。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38651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期满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分红 [详细条款]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我们将向您退还红利余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两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选择):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利率以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为准。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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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陆家嘴国泰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65岁

保障利益

国泰福泰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4638120元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或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2倍。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3865100元 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期满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分红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我们将向您退还红利余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两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选择):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利率以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为准。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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