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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给付 2万元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祝寿金给付 454545.45元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所交保险费和10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除依本合同规定豁免保险费的情况外,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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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25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给付 2万元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给付 454545.45元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所交保险费和10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除依本合同规定豁免保险费的情况外,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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