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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新华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1.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2.5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 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Product_7 年金转换权 [详细条款]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2.5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体残疾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体残疾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若身体残疾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 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残疾,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 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体全残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暂无价格
  • 15、20、30年;至60、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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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6岁

保障利益

新华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1.5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2.5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 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年金转换权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年满60周岁,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终了分红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申请转换的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2.5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体残疾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体残疾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若身体残疾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 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残疾,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 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体全残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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