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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祥养老计划

共4项保障

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Product_7 分红 [详细条款]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3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暂无价格
  • 20、30年;至55、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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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日至55岁

保障利益

平安鑫祥养老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祥养老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分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3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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