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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尊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生存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曰之前,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福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3个保单周年日),到达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福保险金。
    若到达本主险合同第 3个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 60周岁,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祝福保险金的责任。

  • 特别生存金 23494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时仍生存,我们按年交保费×交费期数×2%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分红 [详细条款]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0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首年身故给付保费120%,次年及以后身故给付保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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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尊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生存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曰之前,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福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3个保单周年日),到达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福保险金。
若到达本主险合同第 3个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 60周岁,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祝福保险金的责任。

特别生存金 23494元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时仍生存,我们按年交保费×交费期数×2%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分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05%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首年身故给付保费120%,次年及以后身故给付保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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