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金宝两全保险 C 款(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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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鸿金宝两全保险 C 款(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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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则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则自本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保险费的 105%,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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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已交保险费*125%(18周岁后身故)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高残);已交保险费*125%(18周岁后高残)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2000元 | 自 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其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 ,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