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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金宝两全保险 C 款(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则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则自本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保险费的 105%,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已交保险费*125%(18周岁后身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高残);已交保险费*125%(18周岁后高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2000元 [详细条款]
    自 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其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 ,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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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9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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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鸿金宝两全保险 C 款(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则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则自本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保险费的 105%,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已交保险费*125%(18周岁后身故)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高残);已交保险费*125%(18周岁后高残)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2000元 自 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其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 ,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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