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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金福缘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0.1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2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 Product_7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数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保险条款第 2.2 款第二项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 Product_7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含出租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给与意外身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上述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给与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 6 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第 2.2 款第四项约定的各项特别给付责任。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2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暂无价格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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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金福缘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0.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2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数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保险条款第 2.2 款第二项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含出租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给与意外身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上述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给与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 6 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第 2.2 款第四项约定的各项特别给付责任。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2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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