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福运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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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福运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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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养老年金 | 295000元与所交保险费*110%的较大值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且您已足额缴纳所有应交保险费、并偿还所有保险单借款本息,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二十年。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以下两项的差额作为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1) 二十年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合计295%保险金额)与您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10%之间的较大者; (2) 我们累计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我们继续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领取频率为每年领取,我们按年度年金给付金额每年支付年金;若您投保时选择的领取频率为每月领取,我们按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十二分之一每月支付年金。 首期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等于保险金额的10%;此后,被保险人生存每满一周年,年度年金给付金额按首期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5%增加,直至年度年金给付金额达到首期年度年金给付金额的200%后停止增长。 若被保险人未领取养老年金,则养老年金留存于我们年金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开始支付养老年金后,您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
祝寿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与所交保险费*110%的较大值 |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开始支付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开始支付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开始支付养老年金满二十周年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您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10%与我们累计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之间的差额; (2)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