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8周岁以上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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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0万元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满期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规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