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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永泰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0.02 [详细条款]
    自交费届满之日(不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养老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 20% 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2)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月按养老保险金月领取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月领取金额=(保险金额*0.2)/11.866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4-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生日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生日(含该日)至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10%;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 8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该日以后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该日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您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详细条款]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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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祥云永泰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0.02
自交费届满之日(不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 20% 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2)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月按养老保险金月领取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月领取金额=(保险金额*0.2)/11.866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4-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生日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生日(含该日)至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10%;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 8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该日以后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该日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您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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