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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幸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特别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额)/交费年期数*生存金给付比例*3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 3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额)/交费年期数*生存金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的第 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自本合同第 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3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8,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9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1)、(2)项责任约定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在给付上述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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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幸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额)/交费年期数*生存金给付比例*3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 3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额)/交费年期数*生存金给付比例
自本合同的第 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生存金给付比例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自本合同第 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3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8,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9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1)、(2)项责任约定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在给付上述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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