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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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关爱年金 | 年交保险费*0.01 |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 1%给付关爱年金。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0.25 | 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25%给付生存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3+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2.3.4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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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