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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 [详细条款]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满 2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
    年金开始领取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分为两种:55 周岁、60 周岁,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Product_7 养老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 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养老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8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养老年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8或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 8 倍;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9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9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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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满 2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
年金开始领取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分为两种:55 周岁、60 周岁,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 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养老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8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8或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 8 倍;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9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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