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红双喜盈宝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73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红双喜盈宝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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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5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5 倍。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2倍。 |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5 |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2.3.3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5 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