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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0.10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给付 449000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所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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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9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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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30日至55岁

保障利益

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0.10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满期保险金给付 449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所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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