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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红利 年年收益 泰康康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发生高残,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Product_7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残疾且由您和我们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前述残疾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残疾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定义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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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60、70、80、9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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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泰康康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发生高残,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残疾且由您和我们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前述残疾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残疾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定义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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