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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杰:浅谈寿险和寿险保障规划
2011-11-29 16:22:20 向日葵保险网  赵书杰
[导读]: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再到温州动车事故和法定节假日高发的公路重特大车祸,近些年来民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灾难事故中,不乏有国内几家保险公司巨头的客户遇难,可是,在每次善后报道中,鲜闻这些已有商业保险规划的罹难者获赔额度超过50万的,连20万以上都不多。

  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再到温州动车事故和法定节假日高发的公路重特大车祸,近些年来民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灾难事故中,不乏有国内几家保险公司巨头的客户遇难,可是,在每次善后报道中,鲜闻这些已有商业保险规划的罹难者获赔额度超过50万的,连20万以上都不多。身为保险从业者,不禁为之痛心:他们所留下的责任费用差额和亲人们此后所要面临的财务缺口真的只有这么多吗?若非如此,是他们的寿险保障意识不足、预算受限,还是他们的服务者从根本上缺乏足够的专业度或责任心?

  葵网正在征集关于寿险的大讨论,刚好最近遇到两件事颇为相关,忍不住来凑个份子。

  事件一:最近成交的客户告诉我,他身边有个同事很担心自己非自然身故进而无法照顾自己的爱人亲人,所以买了很多保险,不过他只接受消费型保障,认为保险就是买来保障的,只有消费型险种才能实现他所需要的低投入高保障,再说他同时要做各种各样的理财项目,财富是要拿来钱生钱的,不能套在储蓄型的保险中。这些都没太大问题,问题是,他只买意外险,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高额意外险必然面临财务核保,所以他在好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高额的意外险……

  事件二:葵网上一位准客户告诉我,他花了半年的时间研究定期寿险,最终认为收入保障定期寿险是最有价值的保障产品,也是最适合他的险种……

  不谈两个事件,先直入主题。寿险即死亡保险,意味着被保险人创造财富的能力彻底丧失,多数寿险具有全残给付责任,相当于保险公司认为全残情形同样意味着被保险人创造财富的能力彻底丧失,对于保障期结束在人均寿命前的定期寿险来说,全残给付责任非常重要,否则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保障期内全残,保障期结束后身故,于是定期寿险规划形同摆设。

  寿险的形式

  说白了,寿险无非两种形式:消费型定期寿险和两全险。若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未发生身故或全残风险,前者不返还保费也不给付保额,后者在保障期满返还累计保费或给付保额。如果两全险的保障期间拉长到被保险人100岁或105岁,即为终身寿险。每个年龄阶段的死亡率是不同的,因此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保障成本应该也是不同的,寿险保费之所以恒定,是因为保险公司把风险保障成本平均分摊到保障期的每一年了,相当于保障前期多交一些保费,保障后期少交一些保费,如果把消费型定期寿险的保障期拉长到100岁或105岁,便成了消费型终身寿险,如果把消费型终身寿险的风险保障成本平均分摊到每一年,保障前期需要多交出来的保费就会远远高于当年度的风险保障成本,接近储蓄型终身寿险,但不具备终身寿险的给付确定性,对于绝大多数投保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于是保险公司并不分摊消费型终身寿险的风险保障成本,而是按照自然费率收取保费,但是保费递增同样是不科学的,于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一个具有保底利率的个人灵活账户,再从每个人的账户中扣去年年递增的风险保费,账户剩余价值在保险公司的运作下产生增值,这便是万能寿险了。可见,万能险本质上来讲属于消费型终身寿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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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特约作者
赵书杰  大都会人寿
     05年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校一级社团爱心社创办人;曾供职于宅急送,最后任职大客户项目组经理,10年4月加入140余年发展史、目前寿险业务规模全球第一、北京外资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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