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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无责不赔”?法院判条款无效
2012-02-06 16:49:3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爱车出了交通事故,一旦遇上肇事方逃逸或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根据车损险中“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条款,无责的车主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往往令车主很胸闷。记者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私家车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院日前在审理一起此类案件中,已将此类条款认定为无效。

  爱车出了交通事故,一旦遇上肇事方逃逸或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根据车损险中“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条款,无责的车主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往往令车主很胸闷。记者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私家车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院日前在审理一起此类案件中,已将此类条款认定为无效。

  车主华某投保了车损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然而,在保险期内,华某与他人碰撞致车辆损坏,交警认定他人全责,华某无责。对此,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条款拒付赔偿金。华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损险中的无责免赔、按责赔付条款应认定无效。“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便不能获得理赔,这限制了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一旦肇事方逃逸下落不明、或者肇事方经济实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就无从救济,其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所以在该案中我们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介绍说。

  除此之外,一中院在发布会上,对于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定损、自费部分的医疗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旧车按新车价投保遇全损赔付不足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做了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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