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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自定车险条款费率或暗藏“病灶”
2011-10-24 00:42:03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拟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对车险产品进行定价。

  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拟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对车险产品进行定价。

  长期以来,中国商业车险实行格式条款和额定费率,险企与车主虽都坐在同一条凳子上,但这凳子却被人为扭曲、变形,大的一端被险企占据,小的一端留给车主。对于车主,所谓的“谈判”仅限于“套餐”选择,而无修正条款和费率的权利;对于险企,也存在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等局限,通常拿“高风险”车主没有办法。保监会此次通知,使险企能够灵活地制定条款、费率,更加从容地吸纳客户;而对于车主,似乎没有多大好处。

  《通知》缘于“深圳试点”,而深圳试点却至少存在两大明显缺憾:一是信息平台无法共享。险企之间竞争激烈,各自的险种开发、合同条款、费率,均被视作商业机密,拒绝与人分享,一些出险或违章次数较多的车主有很多途径避免多缴保费;由于信息资源不对称,车主对险企呈现的条款和费率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参照。二是费率浮动标准过宽。本着“低风险低费率,高风险高费率”原则,深圳试点在保费上可对违章少的车主打5折,反之则可上浮至4.5倍。如此反差,容易诱发报复性“假撞骗保”,亦会导致部分车主厌弃投保或减少保额、缩减险种。

  因此,此次通知堪称“带病上岗”,这就为其全面铺开埋下诸多病灶:费率与理赔由险企说了算,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但险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车主无权讨价还价,不但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现象,还会制造“同车不同价”等新的不公平。险企偏少,竞争不够,险企仍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而是否投保商业车险,却是车主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因此出现一定数量的车主厌弃商业车险,得不偿失的将不止是险企,还将有车企和汽车产业。

  塞车、泊位、保险、燃油等“四大金刚”,扼住了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的咽喉,如不尽快疏浚、清理,中国汽车产业的春天将十分短暂。而降低车险市场准入标准,严格险企年审,适当规范与加大市场竞争,则是疏浚中国汽车产业发展道路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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