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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坐出租车遇车祸亡5人 为何交强险赔偿判给1人?
2011-08-16 11:36:0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少年坐出租车遇车祸亡5人 交强险赔偿判给1人?请看本文对此案例的分析。

  去年2月15日,闽清一少年乘出租车在316国道闽侯县境内出了车祸,出租车与一辆醉酒男子驾驶的小车相撞,少年不幸身亡。死者的父母将出租车的车主、挂靠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闽清县法院判出租车车主赔偿15万元,驳回死者父母其他诉求。理由是: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参照的依然是这一条例。

  在这一判决引起争议余波未消之时,相关的另一个判决让死者家属无法理解:出租车司机(车祸中身亡)的家属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闽侯县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给司机家属。而这意味着,该案其他4名死者和一名重伤者均无法得到交强险理赔金的救济。

  身亡的哥的家属提出交强险理赔

  昨日上午,记者随此案死者家属程女士、毛先生(事故中,程女士的弟弟重伤、弟媳和侄女死亡,毛先生的儿子死亡)到闽侯县法院。通过申请,得到一份判决书。判决书中表明,去年12月21日,闽侯县法院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出租车司机小郑的父母11万元,醉酒驾车的肇事者吴某赔偿29.5万余元。

  “车祸中5人死亡,1人重伤,为何法院要将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金全部赔给其中1名死者的家属呢?”对此,程女士和毛先生感到无法理解。

  据了解,该案的审判长是闽侯法院的吴某升法官,目前已调到该院辖下的法庭工作,程女士和毛先生暂时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程女士说,她得知出租车司机家属向闽侯法院诉讼主张全额交强险理赔后,于去年12月通过EMS发出“关于郑某乐(死亡出租车司机的父亲)先行诉讼全额交强险的异议书”,寄给闽侯法院的吴某升法官。根据程女士提供的邮局查单记录,吴某升法官于去年12月17日收到这份异议书。

  可是,在收到异议书的4天后,吴某升法官仍将交强险的全部死亡赔偿金判给了郑某乐夫妇。据了解,最先主张交强险理赔的是郑某乐夫妇。

  专家建议:法院应通知其他受害人参讼

  交强险条款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无论每次事故伤亡人数多少,财产损失多少。

  法律专家指出,像此案中一次交通事故多人伤亡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受害人对交强险理赔款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闽侯法院的法官可能是看谁先起诉,因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其他受害人未提起主张,赔偿额难以确定,法院亦不能预留相应份额。

  法律专家表示,这种做法有失合理性,受害人得不到公平救济,将导致更多纠纷产生。专家们建议,法院应该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受害人通知其参加诉讼,除明确表示放弃的外,一个事故的损害就一并处理。尽管其他受害人现在尚未提起诉讼,但是按照公平的原则,对于在同一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共同得到赔偿,而不应存在先后之分。另外,如果要求其他受害人共同参加诉讼,也能够使受害人之间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也防止其他受害人虽然没有提起诉讼,但直接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承担责任,再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徒增诉累。

  目前,程女士和毛先生已向福州中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闽侯法院将全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判给一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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