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恒赢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恒赢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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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别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50% | 1.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且被保险人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50%一次性给付特别保险金。
2.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且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50%一次性给付特别保险金。
减额交清后,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时间仍为投保时您和我们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关于减额交清,参见第二十条“减额交清”。 |
生存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0% |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62 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本合同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满两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62 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本合同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的105% |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3.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105%×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为基础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为基础计算。 |
祝寿金 | 所交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为基础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为基础计算。
在给付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祝寿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