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 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10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3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 30 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 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总额-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前一项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总额,则我们对合理医疗费用总额减去我们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无论对于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还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渠道(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获得补偿,我们按照本款规定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先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 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限制条件 [详细条款]
    1.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3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180 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10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3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 30 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 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总额-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前一项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总额,则我们对合理医疗费用总额减去我们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无论对于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还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渠道(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获得补偿,我们按照本款规定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先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限制条件
1.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3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180 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