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障利益
太平洋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 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 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 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处理补偿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 5%给付身故处理 补偿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 实际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 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 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 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可至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可选)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 治疗,本公司对以下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 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 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被保 险人给付的误工费。误工费=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被保险 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 3 天以上(不含 3 天) 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 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 200 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 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 3 天以上(不含 3 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 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重伤或身 故,前往处理的 1 至 2 名旅行社人员(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内的限 1 名,境 外限 2 名)和 1 名医护人员(仅限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并须视被保险人 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 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上述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意外伤害 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 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费用补偿原则 | 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 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 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