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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全残给付 100000.0、(已缴保费-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最大者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的1.1倍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下列三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保险金额;(2)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生存给付 12000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自第二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偶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偶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满期给付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一百零六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于期满时终止。

  • Product_7 生命末期给付 身故、全残给付金额*5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1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生存、满期保险金及保单现金价值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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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荷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荷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给付 100000.0、(已缴保费-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最大者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的1.1倍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下列三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保险金额;(2)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生存给付 12000元
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自第二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偶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偶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给付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一百零六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于期满时终止。

生命末期给付 身故、全残给付金额*50%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1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生存、满期保险金及保单现金价值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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