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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4)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不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和客运轮船期间(见 7.5)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其他补偿-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0.8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180 日当日)内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按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2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伤害责任主体等)获得医疗补助、津贴、医疗赔偿费或其它医疗保险金,我们将从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将比照中国大陆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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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4)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不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和客运轮船期间(见 7.5)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其他补偿-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0.8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180 日当日)内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按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2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伤害责任主体等)获得医疗补助、津贴、医疗赔偿费或其它医疗保险金,我们将从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将比照中国大陆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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