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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0.95 [详细条款]
    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11.4)在约定范围(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1.5>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释义11.6),药品费(见释义11.7)以及其他费用(见释义11.8),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9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在约定范围内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
    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1.项目:床位费, 给付限额:保险金额的10%;
    2.项目:药品费, 给付限额: 保险金额的45%;
    3.项目:其他费用, 给付限额:  保险金额的45%。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补偿原则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项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上限。 
    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项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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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大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0.95 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11.4)在约定范围(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1.5>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释义11.6),药品费(见释义11.7)以及其他费用(见释义11.8),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9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在约定范围内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
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1.项目:床位费, 给付限额:保险金额的10%;
2.项目:药品费, 给付限额: 保险金额的45%;
3.项目:其他费用, 给付限额:  保险金额的45%。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在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项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上限。 
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项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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