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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十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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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旅行社普遍认同,责任险运作两年来的实践情况的主流是好的,保险公司在绝大多数的案件赔付中,特别是对10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件,都能够依据国家保险条款,及时理赔到位,化解了旅行社面临的风险危机。

五问:交通意外事故到底赔不赔?

交通事故对旅行社来说,可能是风险最大的一个意外事故,一起交通事故可能会损失近百万,甚而更多。对游客来说也是致命的,本来是去享受的,结果成了灾难之路。那么,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了交通事故,最终又裁定为交通责任事故,到底是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来赔,还是由旅行社来赔,旅行社责任险又包括不包括这一内容?这似乎成了最难回答的问题,实际生活中的案例也是五花八门,广东的一个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旅游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近300万元,四川一旅行社的旅游团也是出了交通事故,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188万元,二审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的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山东发生了旅游交通事故,最后北京法院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原则是,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基本给予赔付,然而,恰恰又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起旅游交通事故的审判中,保险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又判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不禁让人糊涂,同样是交通事故,怎么结果却截然不同呢?

这一问题,其实谁说了也不算,只有法律才是最权威的。那为什么同样的事情,不同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呢?其实,这里面反映了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由于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一种服务消费合同中,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服务提供方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这是一个默认条款,如果服务方不能保证,就构成了对这一默认条款的违反,构成了违约,而在旅游交通事故中旅游车辆运送游客,导致了游客人身的伤亡,按照《民法通则》基本原理,这又是对游客的一种侵权,这样,在事实上同一行为就构成一个违约责任,一个侵权责任,这就叫做竞合。由此,交通事故往往都是车辆的责任,既不属于旅游者的责任,也不属于旅行社照看不周,但是法院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中的"安全保证"条款,旅行社也由此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当然,这也只是一种观点而已。

旅行社到底承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不少人在讲,但很难有一个定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并不包括像旅行社这样的服务性企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赋予了服务提供方"安全保证"的义务,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个问题。

当然,交通事故中旅行社到底承担不承担责任,至关重要的就是保险公司能不能作为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来予以赔偿。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理论上讲,法院判决由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理赔,当然旅行社要是故意的,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是惯例!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是这么写的"本保险负责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所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出现了一个重要差别,按照国家旅游局14号令的初衷,保险公司对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都是应该予以理赔的,但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只赔偿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对上面案例提到的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则很有可能就不予理赔。这其中就大大降低了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额。

六问:旅行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让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旅行社到底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最权威或者最有说服力的论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由于我们缺乏旅游大法,没有对旅行社的责任在法律上有一个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有规定,但还不具体,《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主要分为几个部分:

旅行社的服务应主要分为代理和导游(含行李及自主安排的车辆服务等)两大部分,他的法律地位也应是代理商和导游提供商(广义)。实际上,交通、景点、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都不是旅行社自身产品,旅行社在这些方面提供的服务只是按照游客的要求或称委托,代为购买机票、车船票、门票,代定饭店、宾馆等,旅游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实际是根据旅行社的推荐(如线路等),游客委托旅行社代办以上具体事务,旅行社在此过程中也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具体例子讲,旅行社在组织旅游发生纠纷时,应该明确旅行社的代理责任和导游提供商责任,而不应该一概而论,至于税案例中旅行社租用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预订的飞机、火车发生延误应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责任,这应该很明确,旅行社租车只要是完全符合各项国家和行业安全、服务等标准,应该说已经尽到了一个代理商的义务,应由车主负完全责任;如果旅行社在租车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便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预订飞机、火车延误同样如此,旅行社同样处于一个代理商的角色,在此过程中一般来说旅行社也不会有什么过错,就应由民航、铁道部门提供赔偿责任。如旅游行程中的订机票,根据《民法通则》代理规定,就是旅行社以游客名义(机票实名)购买或预订机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即游客承担,第三人(航空公司)有责任的,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火车、宾馆、景点、餐饮等也是如此。当然,这仅是个人观点,也不成熟。这个问题在此也无法展开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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