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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行团客人食物中毒后应该如何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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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出旅游本是一件值得开心,且有益身心的事情,但意外之事总是让人措手不及。在发生旅客食物中毒事件后,我们应如何向责任方追讨我们的权益呢?旅游意外险是否能保障我们的切身利益呢?下面请看专家为我们一一详细解说分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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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2日,秦皇岛市B旅行社接待安徽省A旅行社组织的近120人旅游团,在北戴河C酒店晚餐后,乘火车前往下一旅游目的地呼和浩特途中,发现部分人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有6人症状明显提前在宣化车站下车治疗,症状不太严重的几位游客则坚持到呼和浩特后再治疗。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全国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接到秦皇岛B旅行社报案后,派调处员通过电话与报案旅行社联系,并叮嘱现场经办人员:一是积极采取急救措施及时救治患者、安抚情绪,二是协调C酒店及时介入游客的救治和后期赔偿处理;三是争取与A旅行社、C酒店和该团游客四方达成终结赔偿协议。将发生的问题就地解决与消化,不要将问题带回游客居住地,以免事后给A旅行社和B旅行社带来“后遗症”。

  经过几轮协商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B旅行社与A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C酒店餐厅承担全部的一次性赔偿责任。即由C酒店赔偿6名游客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及时的解决了此次食物中毒事故。

  【调处评析】

  1.本案调处员指导B旅行社为游客食物中毒事件追偿,注意增加自己的谈判筹码,与C酒店展开有理有据谈判。所使用的谈判筹码主要有:一是利用旅行社与酒店会有长期合作关系,团队餐费一般都是阶段性结账。酒店不仅要担心本店的资金周转效率,而且担心旅行社以餐食质量和食品安全为由日后不再续约;二是如本案事态扩大,请当地疾控中心调查C酒店餐饮安全,不论结果好坏都会影响C酒店餐厅的声誉。最终责任方C酒店的负责人权衡利弊后,同意积极配合B旅行社和A旅行社处理事故、安抚游客、承担垫付医疗费等。

  2.本案是统保示范项目被保险人——B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属一般级(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没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疑问的事故。全国调处中心可以不进行事故现场查勘,但承担着指导向侵权责任方追偿的责任。调处中心调处员通过电话指导B旅行社向责任方C酒店追偿,及时妥善的解决了这起食物中毒案的追偿问题,充分体现了具有统保示范项目特色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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