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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福享一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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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你觉得呢?
  案例展示

  王先生,30岁,做外贸生意,公司年利润约200万,想趁现在手中有钱,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早作打算。通过一番比对,最终他选择了新华保险的“福享一生终身年金保险理财计划”。

  王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生存保险金:年年给,终身给

  犹豫期结束次日及每年生存,给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0%,即每年至少2万元,终身给付。

  每次给付的金额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账户累积增值。

  身故保险金:高于所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受益人可获得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价+终了红利+附加万能险保单账户价值,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爱的延续

  投保人于18-60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单贷款:解燃眉之急

  如王先生遇到经营商机,急需资金周转,他可通过保单贷款获得现金流,缓解资金压力。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或发生减保情形时给付。(来自: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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