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
(2)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3)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全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本合同所称“全残”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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