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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新政“组合拳”终于打出了“第一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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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在资本市场低迷、经济不景气的当下,这些政策的频密推出,无疑会为保险业下半年的业绩发展注入一针“强心剂”,不仅能够降低保险资产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增强保险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且有助于提升投资能力和收益水平、改善盈利模式,促进保险资金实现合理配置。

  备受关注的保险投资新政“组合拳”终于打出了“第一拳”。

  7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办法》),这是继6月4日发布消息称“积极研判市场形势,主动做好投资政策储备,运用前瞻性、趋势性、周期性分析,修订或者拟定了10余项规定,形成新的政策"组合拳"”后,监管层正式发布的第一项新规。

  《债券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债券,是指由企业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其中,金融企业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债券办法》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使得保险资金运用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这使得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业内分析人士表示,保险行业在经历2011年股市和债市大幅振荡后,实际投资收益率大幅滑坡,投资收益下滑不仅影响当年利差和业绩,而且会影响新单的销售,甚至引发退保担忧。随着我国经济下滑趋势越来越明显,充分发挥现有金融领域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功能已经成为监管层的共识。因此从监管层的政策逻辑看,就是要将保险资管、证券资管和基金的投资渠道彻底放开,达到减少监管、风险自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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