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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保障又能投资 购买“投连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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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许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都推出了被称为“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这类保险一般是用投保人缴付保费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其余的进入投资账户。

  “这款保险不光具备一般寿险的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的功能,帮您理财。”如今,许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都推出了被称为“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这类保险一般是用投保人缴付保费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其余的进入投资账户。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运作,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中,归投保人所有,但投保人需承担相应风险。

  然而这类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谓的“投资连结”,就是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连结”给客户,由于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大多是放大“投连险”的保障功能,回避保险投资的风险性,从而引发了不少纠纷。

  ■案件回放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在为白领王某介绍保险时,反复提到他们公司的投资连结险,并称回报率高达百分之二十几。之后,李某多次联系王某,并邀请王某参加投资连结保险说明会,在李某提供的投资率回报演示表上,如果投保人投保10年,最高回报率是30%,最低回报率是16%。王某买了5份投资连结险,后又追加了30000元投资。过了一年多,王某因事业上的发展急需资金联系李某要求退保,才发现保险费不能退回,追加的30000元保险费也被扣去了2000多元。他认为保险代理人李某在推销保险过程中有严重误导行为,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回保险费,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原告王某称其因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诱导使其受骗投保,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纳,不予支持,故依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高明月律师认为,选择“投连险”的投保人首先应明确一个基本事实,即“投连险”投资于资本市场,其收益情况必定会根据市场波动而变动,可能享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要承担巨额亏损,不保底是其最大特点。一般情况下,“投连险”产品会提供2个或2个以上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其中如“进取型”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股票或股票投资基金等高风险资产,此类投资账户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避险型”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债券、票据等风险较小的资产,此类投资账户风险较低,但收益也相对较低。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单中关于投资账户选择的条款,理解该“投连险”投资账户的类型及运作特点,并根据自身的客观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模式。

  高明月建议,投保人不能忽视“投连险”产品的投保成本,即在保险期间所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投连险”保单或产品说明书中都会详细记载该“投连险”产品可能会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具体包括:保单初始费用、投资账户转换费、手续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和退保费用等。事实上,详细阅读上述保单条款,理解并计算各项费用成本,不但有助于在投保前筛选具体的“投连险”产品,还可以促进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理性抉择,慎重选择投资策略,最终降低保险管理的风险和成本。

  ■提醒

  鉴于“投连险”设计较为复杂,高明月律师建议投保人善用保险法规定的“犹豫期”条款。他解释说,“犹豫期”是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一个投保“缓冲期”,在犹豫期内,如投保人选择退保,保险公司一般不收取投保人任何费用或仅收取较低的工本费。犹豫期一般不低于10天。对于那些“冲动投保”、“因误解而投保”或“受误导而投保”的投保人而言,犹豫期条款其实是变相地给了投保人一个“二次选择权”。因此,善用“犹豫期”条款,可有效降低投保损失。

  购买“投连险”的大多为中老年人,他们也大多会选择为自己的子女或第三代投保。高明月律师提醒:如果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理赔可能有限额,“根据保监会现行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但‘投连险’的所缴保费或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入该限额。”

  他建议投保人需看清保单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了要适用该限额,如适用该限额的,投保人应重新考虑保险需求,因为缴纳再多保费其保险责任封顶只有10万元,保障功能非常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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