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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鑫 收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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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理财产品,为的是未来的生活更有保障,把多余的闲钱用来投资,又可以获得收益,增加额外收入,让您的生活更精彩。

       泰康人寿:泰康乐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发行机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主险

  是否银保产品:是

  缴费期限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开始,我们按下列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58周岁,则:(1)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58周岁,则:(1)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保单红利的领取本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乐鑫年金保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乐鑫年金保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乐鑫年金保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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