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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分红保险投保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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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你觉得呢?
  一旦投保人遭遇不幸或高残,可以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50%的成长保险金至18周岁,延续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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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借款

  如急需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非合同特别指明,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付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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