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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千禧理财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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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你觉得呢?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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