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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办法出台 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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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4年开始,P2P成为“最赚钱”“高风险”的代名词。一边是诱人的高收益,一边是平台不停跑路的新闻屡见报端。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4家保险公司设立网贷平台,同时两年间,已有超过50起P2P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项目。
 
  而《办法》出台后,有哪些条款涉及保险业?P2P和保险这对“友人”又将何去何从呢?
 
  P2P+保险由来已久
 
  鉴于P2P网贷行业平台数据不透明、跑路风险、项目高逾期违约等风险高企。部分有实力保险公司开始逐步进入这个市场。
 
  2011年9月,中国平安设立陆金所;2013年1月,合众人寿参股的武汉小贷;2015年4月,阳光保险成立惠金所,2015年8月,安邦设立邦融汇。
 
  除了保险公司主动设立P2P公司,《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14年4月至今,已有超过50起P2P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
 
  涉及的P2P平台包括宜信、PPmoney、财路通在内的40余家。而涉及的保险公司则包括中国人寿(28.310, -0.23, -0.81%)财险、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保财险、泰康人寿、阳光保险、富德生命人寿、中银保险、民安保险、众安保险、大地产险、中华保险、长安保险、华安保险、信诚人寿、太平保险、百年人寿、永安保险等17家。
 
  而合作的方式,则以投资人账户资金安全险、借款人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和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四类为主。
 
  如今,监管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险和P2P的合作是促进还是抑制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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