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分红险 | 万能险 | 投资连结险 | 理财百科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理财险频道 > 理财百科 > 正文
“红福宝”的责任免除事项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太平洋人寿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客户在遭遇非意外身故、意外身故保障、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时,分别能获得1倍、2倍和3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已缴费年度的身故保险金。不过,在以下情况的前提下,“红福宝”的保险责任将会免除。

  购买太平洋人寿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发生以下情况将会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之一所导致的意外或者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对于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