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昨天,市消协对外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下的保险合同条款典型问题。
保险服务说明不完整、不全面
18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虽都有“阅读指南”部分,对合同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做出了解释说明,但在保险产品的基础性质和功能简介部分却缺少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不同保险类别的了解途径只能通过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和自行了解,其获取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会大打折扣,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或恶意推销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会侵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基本知情权,更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承担的及时告知和解释义务的缺失。
保险合同构成表述不全面
例如,国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加险——国华附加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泰山一号
年金保险合同”和“万能
终身寿险——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保险合同”,在规定保险合同文本形式时均为“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再如,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好B款年金(分红型)保险合同”“富富余1号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富富余3号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和“年年好百倍保两全保险合同”合同文本形式,也规定为“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
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只是“对可能影响到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项了显著标识”,只是对部分需要注意的条款和需解释的词汇做出标示。在许多“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并未做出显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