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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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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它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主流险种之一。下面是详细的介绍。

  团险保险的起源

  团体保险在形式上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奴隶买卖盛行,为确保美国国内运输的黑奴以及中国到巴拿马运送的苦力的安全,出现了专门承保黑奴和苦力的团体保险单。但是,由于当时黑奴和苦力在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财产,因此,这些保险单并不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也就不属于团体保险的范畴。

  19世纪后期,曾出现了几张具有现代团体保险特征的意外伤害保单,但保险费完全由员工负担,因此,并非是实际意义上的团体保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1890年旅行者保险公司提供消防员的保障是美国的第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合同。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905年由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联合烟草公司签订的一份团体人寿保险单。公平人寿保险社签发一份主保单给联合烟草公司,而每一被保险人获得一张保险凭证,这已经具有了现代意义的团体保险的特征。但是,由于此份保险单是由被保险人个人提出投保申请而不是由雇主自愿投保,同时被保险人必须进行体检,因此这份保险单确切的说仍然是个人保险的简单集合形式,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1907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海勒?锡格教授明确提出了团体保险的思想:雇主应当对自己雇佣的雇员因为意外事故、疾病、年老所致的伤残、工作能力丧失、死亡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最好的方式就是由雇主支付保险费为雇员购买保险。

  1911年6月,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班达梭皮革公司签订世界上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从而标志着团体人寿保险的产生。

  团体保险的概念

  团体保险是指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予以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包含以下三层要求:

  以一张保险合同承保多个被保险人;

  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的合格保险计划成员为被保险人;

  以团体成员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具体到我国,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张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但是,根据各家公司的投保规则,团体险为了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对于不同险种的核保政策都限制了最低的投保人数,一般而言,团体高端医疗不低于5人,团体意外险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团体医疗保险最低投保人数为20人。

  在现实操作中,因为团体保险承保的人数较多,团体中被保险人风险比较同质等因素,风险比较容易控制,投保的核保相对宽松,所以相对个人保险而言,团体险的人均保费会低于个人险的人均保费,由此会出现个别单纯以投保为目的的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险。通常这种团体是不会被保险公司所接受的。个人保险营销员不能因为团体险的价格低于个人险或其他原因,而通过团体险的形式进行投保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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