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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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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已经开始将寿险当成自己和家人发生“意外”后的有力保障器。下面为你介绍一款一款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一、适用对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三、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保险人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五、附加险1、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3、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4、附加务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六、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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