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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长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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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压力太大,过度疲劳、各种疾病已经威胁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如何为自己的生涯增添一份保障成为不少人考虑的问题。以下是专家解读长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变化。

  从今年元旦开始,消费者购买火车票时,占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将取消。同时,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这项举措不仅使火车旅客的利益得到更合理的保障,从根本上也将促进中国居民的自主投保意识,意义重大。”业内人士指出。

  61载强制险终废止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该项强制保险之所以为人诟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此次国务院将作为铁路旅客强制险依据的该项条例进行了废止,不仅是保护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现,更是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冲突矛盾的积极实践,意义重大。

  调整限额更符实际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于1951年、1992年修订,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基本票价的2%,包含在火车票价内,而保额则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为2万元。简而言之,每个购买了火车票的旅客都被强制交纳票价2%的保费,理赔时却只能拿到封顶2万元的保险赔偿。

  第628号国务院令还规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上述条例第三十三条为: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删除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这一规定也将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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